自2月1日起,總包單位首個工程工資保證金按1.5%存儲!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 !該地發文!
自2月1日起,總包單位首個工程工資保證金按1.5%存儲!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 !該地發文!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人社局、市建委等4部門聯合印發《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南京市的首個工程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1.5%存儲,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交通工程存儲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他工程不超過80萬元。
原文件如下:
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現金等形式,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證保險等形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工資保證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各區(園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日常監管。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市建筑業施工人員服務管理中心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日常業務辦理工作。
第四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我市銀行機構辦理現金存儲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取得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在頒發或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等信息告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我市的首個工程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1.5%存儲,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交通工程存儲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他工程不超過80萬元。
第七條 工資保證金存儲實行差異化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建設、房產、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以現金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應當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現金)存款協議書》(樣本見附件1),并將協議書副本送市建筑業施工人員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以銀行保函形式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第六條規定比例計算的應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保函應以“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樣本見附件2)。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
第十條 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持營業執照副本、施工合同、未發生工資拖欠承諾書等材料到市建筑業施工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共商共決后審核答復。
未申請或未通過審核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仍應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經審核降低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重新辦理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后,發生符合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應按規定標準重新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備案。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樣本見附件3),并抄送施工總承包單位。
經辦銀行應自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現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發生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自收到《支付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工資保證金(現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公示30日無異議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并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申請書》(樣本見附件4)和相關材料。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現金)返還確認書》(樣本見附件5)。經辦銀行收到該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現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保函撤回手續。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現金)賬戶資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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