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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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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建筑業是我區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促進就業增收的優勢產業。為進一步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助推建筑業企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和十屆區黨委歷次全會要求,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個創建”,著力完善建筑業產業體系、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業企業競爭力、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加快推動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為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二、發展目標

到2030年,建筑業發展邁上新臺階,建筑業總產值突破500億元。企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培育建筑施工特級和設計綜合甲級企業各3家以上,年產值過億元建筑業企業60家以上,年產值10億元以上建筑業企業5家以上。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明顯提升,核心競爭力大幅增強,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質全面提升。綠色建筑發展穩步推進。建筑市場秩序更加規范有序,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安全生產全鏈條監管體系更加健全,服務高質量發展能力全面夯實。適應高質量發展的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基本形成,帶動農牧民增收致富效果更加明顯。

三、重點任務

(一)完善建筑業產業體系。

1.高起點引領建筑業發展。以國家重大戰略投資項目為抓手,以新型城鎮化建設為載體,引導企業積極參與能源、鐵路、公路、機場、水利以及城鎮基礎設施、清潔能源供氧供暖、城市更新等工程項目建設,支持企業逐步向“投建營一體化”轉型。

2.優化建筑業產業布局。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打造以設計、施工、研發為核心,覆蓋建造全過程的建筑產業集群。支持拉薩、林芝建設集技術集成、科技創新于一體,輻射帶動全區的產業園區和智能建造示范區;支持日喀則、山南、昌都建設綠色建材基地;支持各地組織申報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建筑業強縣。

(二)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

3.推進產業上下游發展。推進優質企業向上下游產業鏈延伸,在投融資、產業項目及運營等領域開展全方位、一體化服務,逐步實現由建造建筑產品向開發、經營建筑產品延伸,推動業態升級和價值鏈提升。引導原材料供應企業本地化生產,規范房地產銷售、租賃和物業管理,培養一批具有綠色建造系統解決方案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勘察設計、建筑施工、部品部件生產、綠色建材供應、信息技術等配套企業。

4.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政府投資工程要帶頭按照新型建筑工業化方式建設,積極發展鋼結構等裝配式建筑,優先保障預制構件和部品部件生產建設用地。推廣應用整體廚衛等集成化模塊化建筑部件,積極發展成品住宅。加強智能設備及智慧工地相關裝備的推廣應用。

5.推廣數字化協同設計。支持設計企業建立數字化集成設計平臺,為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提供支撐。探索人工智能(AI)技術、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施工圖審查領域的應用,逐步推進工程設計文件數字化交付。加快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臺建設,推動BIM正向設計和CIM基礎平臺在智能建造、城市體檢、建筑全生命周期協同管理等領域深化應用。

6.推進綠色建筑發展。鼓勵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筑項目。實施既有建筑節能及綠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項目。推進綠色建材產品認證及推廣應用。規范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實現工程建設全過程綠色建造。

7.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方式。鼓勵使用全過程咨詢等建設組織模式。支持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取得“雙資質”獨立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支持工程設計、工程監理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

8.提升工程建設綜合品質。推動勘察設計服務向價值鏈高端延伸,研究探索賦予建筑師代表建設單位簽發指令和認可工程的權利。實行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圖審質量不定期抽查,建立勘察設計質量可追溯機制。強化標準工期的基礎性作用,杜絕在編制招標文件、簽訂合同及工程建設過程中任意壓縮建設工程合理工期。

(三)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9.健全工程質量安全體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隊伍建設。推進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健全全過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控體系。建立質量責任標識制度,完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追溯機制。加強智慧工地建設,推行信息技術與現場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工程質量安全管控模式。

10.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建立建筑市場與施工現場聯動巡查機制,全面壓實屬地監管責任。推進監理企業參與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監管,探索工程監理服務轉型。加強建材源頭管控,建立質量追溯機制。實施既有建筑質量安全鑒定和加固改造行動。

(四)提升建筑業企業競爭力。

11.培育行業示范引領力量。實施優質企業培育計劃,支持有條件的地(市)以優質企業為主體、股權多元化等方式籌建“大建工”集團。以實施“格桑花行動”為契機,推動建筑建材企業上市發展。鼓勵優質企業以項目合作為基礎,帶動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

12.拓寬企業項目參與范圍。政府采購項目中超過400萬元,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推動工程建設領域軍民融合,支持符合條件的建筑企業參與國防工程建設。

13.加大產業人才供給力度。深化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完善產業工人技能形成體系。深化職普融通、校企合作,大力開展建筑工人職業技能培訓,增加建筑產業化技能人才供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對本企業職工開展自主培訓評價。

(五)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

14.營造風清氣正營商環境。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動企業資質智能化審批,全面提高審批效率。推行“互聯網+監管”模式,依法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完善資質資格差異化動態核查制度,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人員依法依規予以清出。

15.深化招標投標制度改革。持續推進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能化招投標”模式,積極拓寬運用范圍。健全招投標活動異議及投訴、圍串標行為認定、標后履約監管等機制,推動工程交易、公共服務、綜合監督平臺數據互聯共享,打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投標環境。

16.健全市場信用監管機制。優化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制度,健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體系。推行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制度,強化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失信行為,或使用淘汰的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的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17.規范項目建設單位行為。嚴格建設工程法定建設程序,嚴禁建設單位任意肢解工程違法發包、隨意壓縮合理工期和供應不合格建筑材料。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保證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期完工。建設單位應確保項目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后開工,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資項目嚴禁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四、激勵政策

(一)扶持企業做大做強。企業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和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由注冊地政府根據財力狀況,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企業在促進農牧民轉移就業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組成聯合體投標的,允許招標人對信用良好的建筑企業按照聯合體成員中的最高信用分計取,各方工程業績予以認可。

(二)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包工包料工程原則上預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總額的10%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或規定時限完成竣工結算,任何單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結算或拖欠工程款。嚴格落實保函(保險)、保單替代現金保證金制度,逐步推動工人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支持鼓勵擔保機構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降低擔保費用、簡化擔保程序。

(三)激發企業爭創精品。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合理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落實優質優價政策,明確工程創優取費標準,增列優質優價費計入工程造價,對獲得國家、自治區級優質工程質量獎項的,分別按標準計取優質優價費用。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優質工程獎項的,鼓勵項目所在地政府給予獎勵。

(四)引導企業科技創新。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開展建筑領域關鍵共性技術攻關。企業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的所得,按規定實施稅費減免。企業購置、使用智能建造專用設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五)鼓勵企業培育人才。企業培育引進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費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強化企業培訓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按照職工工資總額1.5%至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職業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補貼。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六)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各地(市)要支持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項目建設;取得綠色建材產品認證的,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計算。在建筑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的綠色建筑,屋頂和墻面的綠化面積可按1:1.5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

(七)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投入。全面落實國家、自治區退稅減稅降費和特殊優惠金融政策,規范信貸、助貸、征信環節收費行為,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對生產經營正常、資金流動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不盲目抽貸、壓貸。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建筑業特點的產品,為企業提供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設備等抵押融資業務。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自治區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建筑業發展研判調度。建立健全地(市)、縣(區、市)促進建筑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最大限度拓展建筑業發展空間,最大力度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最大程度激發建筑業發展活力,形成縱向聯動、橫向協同的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網絡。

(二)完善工作機制。優化建筑業統計報告工作制度,加強對企業運行的統計監測、分析研究,為政策執行和調整提供決策依據。探索建立企業評價政府服務機制,推動提升政務服務效能。發揮工商聯及建筑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拓展企業和政府溝通渠道。

(三)強化督導檢查。加強對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的指導檢查,持續督促各地、各部門(單位)擔當履職盡責、主動發現問題、舉一反三解決問題,形成誠心實意服務企業和支持建筑業發展的良好氛圍。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損害建筑業發展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共同推動全區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本意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意見與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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