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
山東省財政廳文件
魯財采〔2021〕17號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逐步構建政府采購信用管理機制,充分發揮“以公開促監管”的機制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8月5日
山東省政府采購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逐步構建政府采購信用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以下統稱“參與主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為信息公開,是指對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相關行為進行記錄、匯總、公開,是對其參與政府采購情況表現的綜合反映。
第四條 行為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行為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依托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進行信息記錄、匯總和公開。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一制定行為信息公開指標體系(見附件1—4),并根據財政部相關管理規定及實際工作需要動態調整。
第七條 行為信息公開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公開內容及方式
第八條 本辦法對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公開內容,主要指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管職能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信息。
第九條 行為信息公開指標體系將嵌入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投訴、舉報、審計或巡視檢查等法定處理結果,在政府采購信息化系統內予以記錄,并根據變動情況實時調整。
第十條 行為信息公開采用情形累加形式,記錄各參與主體的相應行為。公開信息不計成績,不分等級。
第十一條 行為信息公開實行“統一部署、分級管理”,由省財政廳匯總各級財政部門的記錄信息,形成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公開總體情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政府采購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章 行為公開信息應用
第十二條 “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建立“行為信息公開”專區,及時公開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信息。
第十三條 各參與主體行為信息公開時效期將根據具體指標作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鼓勵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書面推薦供應商、選擇確定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時,主動查詢、參考行為公開信息。
第十五條 對公開時效期內未出現過違法違規記錄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給予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提高資金支付比例等優惠措施。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中,不得以行為公開信息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審因素或中標、成交條件,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各參與主體對行為公開信息有異議的,應當持有效證明材料向作出信息記錄的財政部門申請核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確實存在錯誤的,相關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任意擴大行為公開信息使用范圍,限制相關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在行為信息公開過程中,虛構、篡改、違規刪除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信息化系統開發和運維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篡改、刪除相關信息,不得泄露未公開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解釋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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