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招投標中異議、質疑、投訴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嗎?
在招標活動中,業主、招標代理機構最怕聽到的就是:投訴、異議、質疑這三個詞。今天就來扒一扒它們其中的聯系和區別。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主張權利,按照法律規定的渠道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招標采購領域應用的兩大體系,《招標投標法》體系中稱為“異議”,而《政府采購法》體系則稱之為“質疑”。
從本質上說“異議”和“質疑”沒有太大區別,都是招標投標當事人之一的投標人或供應商向招標人或采購人維權的一種手段。從實踐層面來看,異議和質疑仍存在差異,兩大體系對于異議和質疑在提出主體、提出異議或質疑的內容(范圍)提出時限、提出期限、答復期限等方面均有不同規定。
例如:《招標投標法》規定異議提出的主體可以是投標人,也可以是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這包括范圍很廣:例如評標專家、監督部門、任何能證明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為異議主體),而《政府采購法》中限制了質疑提出的主體只能是供應商。對于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的異議或質疑的回復期限,《招標投標法》規定為3個工作日內,而《政府采購法》規定為7個工作日內。其它差異這里就不一一列舉。
關于“投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由此可見,在《招標投標法》體系中,異議與投訴的適用情形并不一致:投訴的適用情形大于異議的適用情形。當事人如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開標、評標結果提出投訴,應當事先提出異議;其他投訴事項則不以異議為前置條件。
《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因此,政府采購投訴與質疑的適用情形完全一致,適用于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受損時的情形,且質疑是投訴的前置條件。
不論在哪種體系中,異議、質疑、投訴的相關規定其目的都是為了創造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投標環境。
來源:中國招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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