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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部分人員可破格晉升高級/正高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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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部分人員可破格晉升高級/正高級職稱!

近日,貴州省人社廳和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貴州省工程系列建筑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明確:

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以考代評”,具體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考試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試題、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分標準和統一合格標準。

關于破格條件:

高級工程師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可經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署名推薦,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者,除須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新產品開發等獲得國家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獲省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一等獎2項。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重點(重大)項目(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1項、或省(部)級重點(重大)項目2項,項目通過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新技術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獎。

5.參加編制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工法、定額2項;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團體技術標準3項;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工法(限前3人)3項;或編制完成省級定額3項;或主持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6項。

6.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1部,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或在公開出版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4篇,其中2篇發表在高水平學術期刊上。

7.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表彰。

8.在鄉村振興、大扶貧、大生態、大數據等戰略行動以及十大千億級工業產業振興、十二個農業產業發展行動中,深入基層服務1年以上,作出突出貢獻,獲市(廳)級表彰。

正高級工程師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可經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署名推薦,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者,除須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國家科技獎;或獲省(部)科技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新產品開發等獲國家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獲得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一等獎4項。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重點(重大)項目(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2項,項目通過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專利已經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獎(限前三發明人、設計人)。

5.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2部,本人撰寫30萬字以上;或公開發表本專業高質量的學術論文6篇,其中4篇發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6.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國家表彰。

7.在鄉村振興、大扶貧、大生態、大數據等戰略行動以及十大千億級工業產業振興、十二大農業產業發展行動中,深入基層服務2年以上,做出突出貢獻,獲省(部)級表彰。

文件原文:

即日起,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部分人員可破格晉升高級/正高級職稱!


貴州省工程系列建筑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2018〕2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號)等文件精神,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工程技術人員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高素質專業化的工程技術人才隊伍,結合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服務發展、尊重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貢獻為導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突出職業特點、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推動人才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本條件適用于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工程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任職資格名稱和級別: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分別對應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條 ?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以考代評”,具體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考試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試題、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分標準和統一合格標準。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申報評審。

第六條??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三個類別分類開展評審:勘察設計、施工與安裝、咨詢與管理。

二、基本條件

第七條??申報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

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承擔并完成本職工作,作風端正。

(四)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報相應職稱:

(一)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嚴重違規違紀的、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學術不端行為的,從認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報。

(二)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紀律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1年、1年6個月、3年、4年、5年內不得申報;受記過、記大過、降級(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的,分別在1年、1年6個月、2年、4年內不得申報。

(三)參與的工程建設項目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受到行業主管部門信用懲戒的人員,在不良行為信用記錄期限內不得申報。

三、高級工程師申報評審條件

第九條??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人員。

(二)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

(三)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相應專業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

第十條??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獨立主持或完成工程項目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技術審查、技術鑒定或工程驗收等的工作經歷,能夠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方案,處理復雜工程問題,解決技術難題,提出有價值、有水平的意見,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3.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熟悉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成果

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項目業績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相應的建筑類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咨詢、管理,具體項目業績要求和主要完成人認定詳見附件1。

2.獲獎業績

(1)獲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及以上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市(州)級科技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新產品開發等獲國家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技術獎二等獎1項;或獲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獲市(州)、廳級科技獎、技術獎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

3.專利技術

(1)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件以上(限前三發明人、設計人)。

(2)獲得授權并實施的與本專業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3件以上(限第一發明人、設計人)。

(3)獲得省知識產權局以上專利獎。

4.科研業績

(1)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市(州)級科研項目2項,研究成果已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驗收。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并通過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2項,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并有創新技術成果,通過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4)擔任省級科技創新基地(重點實驗室、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主要負責人3年以上。

(5)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市(州)、廳級科研項目1項或縣級科研項目3項,研究成果已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驗收。

5.參加編制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工法、定額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團體技術標準2項以上;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工法(限前3人)2項以上;或編制完成省級定額2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4項。

6.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7.擔任與本專業相關的省級行業協會、學會常務理事一屆以上,且從事本專業相近相關工作。

(三)學術成果

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2篇;或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1篇和在內部資料性學術出版物(準字號刊物)發表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2篇;或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1篇和撰寫由本人參與的工程項目技術工作總結3篇(內容包含項目概況、項目的重點和難點及解決對策、技術亮點、工作體會、對本專業的獨特見解等)。

2.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3.撰寫由本人參與完成(限前5人)的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項目的工程報告、專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4篇,其創新或成果等得到行業主管部門推廣應用。

4.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并在實際工作中推廣應用。

5.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內部資料性學術出版物(準字號刊物)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內部資料性學術出版物(準字號刊物)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和撰寫本人參與的工程項目技術工作總結2篇(內容包含項目概況、項目的重點和難點及解決對策、技術亮點、工作體會、對本專業的獨特見解等)。或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四)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可經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署名推薦,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者,除須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新產品開發等獲得國家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獲省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一等獎2項。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重點(重大)項目(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1項、或省(部)級重點(重大)項目2項,項目通過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新技術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獎。

5.參加編制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工法、定額2項;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團體技術標準3項;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工法(限前3人)3項;或編制完成省級定額3項;或主持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6項。

6.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1部,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或在公開出版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較高質量的學術論文4篇,其中2篇發表在高水平學術期刊上。

7.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表彰。

8.在鄉村振興、大扶貧、大生態、大數據等戰略行動以及十大千億級工業產業振興、十二個農業產業發展行動中,深入基層服務1年以上,作出突出貢獻,獲市(廳)級表彰。

四、正高級工程師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正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資歷須符合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相應專業正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或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4.熟悉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項目業績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相應的建筑類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咨詢、管理,其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具體項目業績要求和主要完成人認定詳見附件2。

2.獲獎業績

(1)獲省(部)級科技獎二等獎及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新產品開發等獲國家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獲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4項;或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2項。

(3)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獲省(部)級科技獎三等獎以上1項(排名前三);或市(廳)級科技獎一等獎2項(排名第一)。

3.專利技術

(1)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新技術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2件以上,推廣應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2)獲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獎(限前三發明人、設計人)。

4.科研業績

(1)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重點(重大)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2項,成果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其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實現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填補省內空白,并通過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進技術成果4項,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有重大創新技術成果,通過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4)在縣以下(含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重點(重大)項目(科研、技改、新產品研發等)1項或市(州)級重點(重大)項目3項,成果已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驗收。

5.參加編制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工法、定額2項;或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導則、團體技術標準3項;或主持編制已頒布實施省級工法(限前3人)3項;或編制完成省級定額3項;或主持編制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6項。

6.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表彰。

(三)學術成果

取得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高質量的學術論文3篇,其中1篇發表在高水平學術期刊上;或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高質量的學術論文5篇;或在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宣讀本人獨立撰寫的本專業高質量的學術論文5篇。

2.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本人撰寫12萬字以上。

3.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本人撰寫15萬字以上,并在實際工作中推廣應用。

4.提供3篇由本人獨立撰寫的所完成項目的、能解決復雜技術問題的專項報告、技術分析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或調試報告、工程試驗報告、標準規范制定、技術總結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內容與申報專業相符,由3名以上同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出具評價意見。

(四)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資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可經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署名推薦,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者,除須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國家科技獎;或獲省(部)科技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工程項目、技改項目、新產品開發等獲國家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獲得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獎(包括經認可的省行業協會、學會技術獎)一等獎4項。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國家重點(重大)項目(科研、工程、技改、新產品開發等)2項,項目通過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專利已經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獎(限前三發明人、設計人)。

5.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2部,本人撰寫30萬字以上;或公開發表本專業高質量的學術論文6篇,其中4篇發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6.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突出,獲國家表彰。

7.在鄉村振興、大扶貧、大生態、大數據等戰略行動以及十大千億級工業產業振興、十二大農業產業發展行動中,深入基層服務2年以上,做出突出貢獻,獲省(部)級表彰。

五、高技能人才申報職稱評審條件

第十三條??在住房城鄉建設工程技術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做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條件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淡化學歷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報考相應專業助理級職稱;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報考相應專業中級職稱;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副高級職稱。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應在現工作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建立綠色通道。

(一)“貴州省技術能手”獲得者、入選或作為專家、教練指導學生入選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擔任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貴州省勞動模范、貴州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相應系列副高級職稱。

(二)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獲得者、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以證書、表彰文件為準)以上獲得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擔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擔任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隊專家或教練、全國示范性勞模、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領銜人、省管專家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相應系列正高級職稱。

第十六條??強化技能貢獻。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注重評價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工藝改進、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技能競賽獲獎情況、行業工法、操作法、完成項目、技術報告、經驗總結、行業標準等創新性成果均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六、附 則

第十七條??有關條款規定的說明。

(一)本條件中企業類型的確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據為依據。

(二)本條件中所稱“學歷(學位)”,指理工類學歷(學位);“工程類專業學位”特指工程碩士學位和工程博士學位。

(三)本條件所提到工作時間,均為取得相應學歷(學位)后的專業技術工作時間,計算時間截止到申報當年的12月31日;申報人在本專業領域學歷(學位)晉升,并以晉升后學歷為條件申報的,原學歷(學位)下的工作時間折半計算。

(四)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須為獲得現任職資格后取得,且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

(五)本條件中的“科技獎”包括: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

(六)本條件中的“技術獎”指: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經認可的國家級、省級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具體獎項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各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評選的技術類獎項,須提供據以獲得獎項的業績成果申報評審材料。

(七)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為準。“技術獎”只有項目獲獎證書,未頒發個人獲獎證書的,必須是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才能以該獎項作為業績。獎項等級若設有特等獎的,特等獎按照一等獎適用條件;獎項未設立等級的,綜合類獎項按照一等獎適用條件,單項類獎項按照二等獎適用條件(綜合類、單項類獎項類別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八)本條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項目規模劃分,參照住建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建市〔2007〕171號)執行,詳見附件3(包含3-1、3-2、3-3)。

(九)本條件中的專利實施,包括專利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作價投資或自行實施等各種專利運用形式。專利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需提供財務數據、合同等佐證材料。

(十)本條件中授權發明專利1件(限前三發明人)可折抵公開發表的論文2篇,申請并被受理發明專利1件(限第一發明人)可折抵公開發表的論文1篇。折抵論文的專利不得同時作為業績成果。

(十一)本條件所稱代表作指申報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代表性論文或作品。申報人指定其所提供的學術成果中的1項作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評價結果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內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

(十二)本條件所稱“論文”,若非特別注明,均指獨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和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本行業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的論文。

(十三)本條件所稱“高水平學術期刊”范圍主要包括: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北大核心)、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國外)等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十四)本條件中所稱的著作、教材是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五)本條件中所稱的字數,除注明的外,均指個人獨立完成的字數。

(十六)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十七)本條件“業績成果”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二”,指的是滿足兩項不同的業績條件或滿足同一業績條件兩次。同一項目既可作為本條件獲獎業績支撐材料又可作為項目業績、學術成果申報條件的,申報人須予以明確,只能作為其中一項,不可兼用。

(十八)本條件所提到的團體標準是指符合團體標準備案等管理要求和程序,且出版社公開出版的團體標準;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是指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備案或批準印發實施的技術指南。

第十七條??本條件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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