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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工程監理項目部內部管理辦法,跟你們比算嚴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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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監理項目部的管理,認真履行監理委托合同,保證監理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理項目部是經業主核準,公司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現場監理機構,由工程技術人員、行政后勤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條 監理項目部在實施監理工作中以國家標準規范為準繩,以設計文件、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為依據,以旁站、巡視等為手段,以科學檢測為基礎,按“六位一體”、“高標準、講科學、不解怠”要求,依托業主,服務業主,公正、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做好監理工作,爭創優質工程。

第四條 監理項目部的工作期限是從業主通知進場起至工程缺陷責任期止的工程全過程的監理任務。

第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項目部的負責人,監理項目部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第二章  崗位職責

工程監理是監理項目部的主要任務,各級監理人員必須依據規范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各級人員的崗位職責如下:

第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1、組建監理站,主持監理站日常工作,全面履行“委托監理合同”。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確定監理站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管理機構和施工單位。

3、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協調處理各專業監理業務,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調配人員。

4、審查工程分包單位資質。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工地例會,簽發監理站的文件和指令。

6、審查并簽署施工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審查并簽發單位工程停工指令、復工令、工程付款憑證和工程結算書。

8、主持或參與處理變更設計事宜。

9、主持或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

10、調解項目管理機構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對索賠、工程延期提出處理意見。

11、組織編寫監理月報、專題報告和工作總結。

12、審查并簽認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3、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報告,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14、主持整理項目監理資料。

15、定期巡視施工現場。

第七條 副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1、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代表監理站同現場專業工程師一同參加變更設計現場會議紀要的簽認,并將資料交辦公室存檔。

3、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副總監理工程師:

①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②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付款憑證、工程竣工報驗單。

③審核簽認竣工結算

④調解項目管理機構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對索賠、工程延期提出處理意見。

⑤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第八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

1.參與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核對設計圖紙;

4.對監理員的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

5.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等,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6.負責本專業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7.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8.檢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見證試驗或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9.負責本專業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數據和原始憑證;

10.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編制監理月報;

11.做好監理日記。

第十條 監理員職責

1.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3.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證。

4.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進行旁站監理工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做好監理日記。

第十一條 行政后勤職責

1.負責監理部的考勤工作。

2.負責生活物資和文具用品的采購和發放工作。

3.做好固定資產及家具的登記,并檢查保管和使用情況,定期盤點、核對。

4.負責安排監理部的住宿、就餐和宿舍調整,以及調動人員用具的領用及回收。

5.負責監理項目部設備儀器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做好環境衛生的打掃和清潔檢查工作。

7.檢查內業資料收發和歸檔工作,辦理財務票據報賬工作。

8.負責外來客人的接待工作。

9.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  項目監理部監理紀律

第十二條 監理人員須知

監理紀律是項目監理任務完成的重要保證,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項目部的監理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1.各類人員應嚴格遵守考勤制度,離崗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嚴禁不假外出,擅離職守。

2.熟悉和掌握《監理實施細則》,全面領會合同文件,技術規范、圖紙、工程計量支付說明書,以及其它與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

3.按程序辦理工程變更,工程變更令未下達之前不得施工,特殊情況下需要邊報批邊施工的項目,必須經承包人、監理部和業主代表同意并簽署會議紀要后才能實施。

4.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完成后,應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實施統一標準》和《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及《鐵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時督促承包人完成并上報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文件。

5.嚴格執行驗標和規范要求的見證和平行檢測的頻率要求,見證監理人員和專業工程師、監理員密切配合,做到心中有數;

6.全體監理人員要堅持寫監理日記,對每人所管轄項目的進度、質量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意見以及其它重要問題必須詳細記載;

7.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指令和要求應是書面的,口頭通知必須按合同要求及時補發書面指令;

8.規范監理用語,在簽批相關文件時應使用負責任的語言,不得使用模糊、推諉或隱含推托責任的用語。

第十三條  監理人員職業道德

工程建設監理是建設領域里一項高尚的工作,為了確保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對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有嚴格的要求,特明確以下規定: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供職。

6、不準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監理工作人員集體宿舍管理制度

集體宿舍是監理工作人員休息的場所,為了搞好集體宿舍的管理,使大家有一個清潔、舒適、安全、安靜和秩序良好的生活環境,特制定以下制度:

1.自覺養成講公德、講衛生的良好習慣,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和衛生環境。

2.愛護宿舍公物,保管責任到人,損壞、丟失照價賠償,情節嚴重者應追究其責任。

3.提倡講團結、講謙讓,互相關心、和睦相處,不準吵鬧、打架、斗毆,不得大聲喧嘩,保持宿舍安靜。

4.入住人員要經常打掃房內衛生,保持宿舍清潔,經常通風換氣,預防疾病傳播,禁止向外拋果皮、垃圾、潑水,講究公德和公共衛生。

5.保持室內物品擺設美觀、整潔,臥具、洗刷用品和其它生活用品擺放有序,創造舒適的休息環境。

6.增強安全意識,不準亂拉電線和安裝插座,未經批準,不準私自使用耗電高的電器(空調、電熱水器)和禁止使用電熱壺、熱得快,做到人走燈熄,切斷電源,因個人用電造成損失,后果自負及追究刑事責任。

7.做好防盜工作,不允許不相識的人進入宿舍,出入宿舍應隨手關門,離開房間要落鎖。

8.不允許本部員工在宿舍內留宿異性(配偶除外),相互監督,若經發現,將給予開除處分。

9.監理部工作人員不得在宿舍內聚眾賭博,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一切后果自負,監理部不承擔任何責任。

10.不準往糞便器、下水道內丟金屬、塑料、頭發等硬物,堵塞下水道,自費疏通,損壞下水道自費修補。

11.未經許可在外留宿,不執行規定者,發生意外后果自負。

12.監理工作人員單人夜晚外出,應向監理部負責人請假,晚上11點半以前必須歸宿,女員工夜間不得單獨外出,違犯規定發生意外的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  辦公室工作制度

辦公室是監理人員辦公的場所,監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辦公室的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2.監理人員上班時間不許離崗,不許干私活,不許看電視、下棋、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3.保持辦公室及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亂扔紙屑、果皮及煙頭等物,工作人員自覺打掃辦公室的衛生。

4.辦公室設備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復印機、計算機未經許可不準操作,如有故障,及時報修,保證復印機、計算機完好的工作狀態。

5.辦理來文和發文登記、傳閱工作,妥善保管好文件、資料,嚴格保密制度,個人需要打印資料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

6.及時接聽電話和傳真登記制度,保證通訊工具正常使用。

7.做好監理部的接待工作,對外來人員既要熱情接待,又要本著監理原則給予正確的答復。

8.負責辦公室的安全工作,不允許將個人的貴重物品、錢幣存放辦公室,人離辦公室或下班時關閉各種電器開關,并落鎖。

9.辦公室設兼職考勤員,負責監理部全體監理人員的考勤工作,并保管好考勤資料。

第十六條 監理人員違紀處理

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進行更換、清退,情節嚴重的,扣壓監理證件,在公司網上通報;造成惡劣影響,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監理人員因違規、違紀、違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責任。

1.擅自作主,越權審批的行為。

2.不服從正、副總監理工程師的安排,工作鬧獨立性的行為。

3.向承包人推薦施工隊伍,安排親信,推銷原材料。

4.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索取錢物,參加高消費的請吃、娛樂性活動。

5.弄虛作假,謀取非法所得,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給監理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6.工作不負責任,關鍵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旁站不到位,抽檢頻率達不到驗標要求,造成工程質量下降,發生施工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7.聚眾賭博,打架斗毆,觀看黃色錄相和嫖娼行為。

第四章  監理人員考勤制度

第十七條 監理部應對監理工作人員從報到之日起實行出勤考核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制定統一考勤表格,設出勤、出差、調休、事假、病假、曠工、遲到、早退等內容。每月一表,如實記錄。

第二十四條 監理部指派兼職考勤人員,考勤人員一天一記錄。

第二十五條 考勤以天計算,離崗的次日起計算假期,到崗之日為出勤;上班時間內一次請假達四小時為缺勤半天,6-8小時為缺勤一天,監理人員請假1天,由組長批準并報監理部備案,請假1天以上報總監批準。

第二十六條 嚴格監理工作紀律,監理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作息時間,按時到崗位上班,不遲到、不早退,履行好崗位職責。監理人員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者,視為曠工。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擅自離崗1小時以上者,記半天曠工,3小時以上者記曠工1天。

第二十七條 監理部應對違反勞動紀律的監理人員處罰:監理人員在一個月內曠工一天,每天扣發2倍的日綜合工資;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3天(含3天),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監理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凡辦理請假手續,參加公司同意的專業資格考試、專業培訓的視為特殊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有關工資待遇由公司統一審核發放。

第五章  休假、親友探訪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的規定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監理工作的特點,對監理工作人員假期,親友探訪作如下規定;

1.監理工作人員請假應填寫請假單,由監理部負責人批準才能執行,正、副總監理工程師請假報業主批準。未填寫請假單或未獲批準的擅自離崗者,視為曠工。

2.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監理部所有工作人員從報到之日起,工作滿3個月可安排回家休假7天,工作滿6個月可回家休假20天(含前3個月的7天)。休假的往返車船票自理,休假期間不發獎金。監理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監理部負責人不批假的,可發給本人150%的日綜合工資,或者將累計假延期執行;工作允許的情況下,不休假者視為放棄休假,不發給150%的日綜合工資;春節、清明、五一、中秋、國慶、元旦等節日假,可按時休假,也可記累計假,但不得延續到下一個年度。

3.監理工作人員因個人、家庭等有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監理工作允許的情況下,本人填寫請假條,經監理部負責人批準后可以請事假。凡請事假者按實際天數扣發日綜合工資,當月事假超過15天,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4.監理工作人員有醫院證明和急病癥狀未上班者,視為病假。凡病假當月超過3天的,從第4天起按實際天數扣發日綜合工資,超過8天者(含8天)除扣日綜合工資外,還將扣發全月獎金。

5.監理部是監理工作人員工作、生活的場所,任務重,環境差,不具備探親訪友的條件,監理工作人員應從嚴控制,凡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休假的,經監理部負責人同意可來駐地探親。

6.探親是指本人的直系親屬(未婚者的父、母親,已婚者的配偶、子女)。住宿可在監理部自行調節,不能調節的本人自行解決。探親期不得超過15天,15天以內不收食宿費,從第16天起按每人20元/天標準收取食宿費;每次最多不超過30天,超過30天的應由本人自行解決食宿。

7.禁止員工與未正式結婚(無結婚證)的對象在監理部留住共宿,發生留住共宿的將勸退該員工。在監理部外與未正式結婚的對象共宿,若發生問題,一切后果自負。

8.禁止家屬探親期間在監理部另開小灶(外租住房例外)。

第六章  監理部財產登記保管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配置、監理部購置的監理工作設備,主指試驗儀器、測量儀器、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營具炊具等列入監理部財產,統一造冊登記。

第三十一條 指定專人(兼職)負責監理部財產的登記和賬目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二條 監理部將財產的使用、保管落實到責任人,辦理領交手續、丟失,非正常的損壞,追究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理部工作人員離崗,應將使用、保管的財產進行清點,辦理移交手續,專(兼)職負責人認可后方可離開監理部。

第三十四條 監理項目結束期間,監理部由專人負責收集、清點財產,集中封存保管;損壞、丟失的財產應在登記表上注明,統一造冊由監理部負責人核批報損。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員不得將監理部的財產據為己有,一經發現,給予原價的1-2倍的賠償。攜帶監理部財產離開者,扣留其有關工作證件,直到退還為止。

第三十六條 凡須購置監理工作設備、辦公用具、營具、炊具,由當事人填寫申請單,經監理部負責人批準才能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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